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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核准程序
来源:重庆品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时间:2021-04-19 11:08
精彩导读: 第一条 核准程序为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 第二条 申请机构应当填写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附件3)。特种

第一条 核准程序为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

第二条 申请机构应当填写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气瓶检验机构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条 申请机构提出核准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原件(一式四份)及电子文本;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现有核准证书(复印件,指增项或者换证核准);

(四)申请首次核准和增项核准的机构(无损检测机构除外),应当提供省级或省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认的已落实申请核准项目范围内检验责任的见证文件;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申请机构应当对其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核准实施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核准实施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五条 申请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申请不予以受理:

(一)所申请核准的检验项目(无损检测除外),在拟开展检验业务的区域或者范围内,检验对象的检验责任已由取得核准的其它检验机构承担;

(二)基本条件未达到本规则第六条要求;

(三)未通过核准,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

(四)其他影响申请受理的情况。

第六条 申请机构收到受理通知后,应当约请经过国家质检总局确认并且公布的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申请已被受理的申请机构,约请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的规定要求,完成所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检测工作。

第七条 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的要求,对申请机构实施鉴定评审,并且向申请机构通报鉴定评审情况。

第八条 评审机构应当对鉴定评审的真实性、公正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 评审机构实施鉴定评审时,发现申请资料严重失实,应当终止鉴定评审,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核准实施机关。

第十条 申请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2个月内未约请鉴定评审的,本次受理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 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机构应当向核准实施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核准实施机关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批,并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决定:

(一)申请机构满足核准要求,予以批准;

(二)申请机构不满足核准要求,不予以批准,并且书面告知申请机构;

(三)鉴定评审资料不齐全或者鉴定评审过程不符合程序规定,应当要求评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补充说明或者10个工作日内重新安排鉴定评审。

(四)对鉴定评审报告或申请机构的条件有疑问,可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第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予以批准的申请机构,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

第十三条 审批和发证工作应当在核准实施机关接到鉴定评审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